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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3日電)副總統吳敦義的兩名座車警衛官,不滿遭壹週刊報導指涉向接待單位索茶水費而求償。法院判壹週刊及記者共應賠償70萬元定讞。 判決指出,壹週刊在民國101年8月報導,「負責吳敦義維安工作的隨扈,主動向接待單位索討茶水費的歪風已行之有年,他們懷疑這個壞習慣,很可能是從長年跟在吳敦義身邊的李清淵與胡斌開始」。李、胡認為報導不實,貶損名譽,向壹週刊提告求償新台幣300萬元。 壹週刊辯稱,撰文記者溫惠敏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和質疑,報導前有向警政署、國安局特勤中心查證,且有平報導。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,溫女未充分舉證,報導前未向李、胡求證,也未針對兩人部分向警政署查證,未盡到合理查證的義務,報導侵害兩人名譽,判決壹週刊、溫女、總編輯邱銘輝應連帶給付李清淵50萬元、胡斌20萬元,並應在週刊內登道歉啟事。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10403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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